台灣美光台中廠與桃園廠日前因不滿制度不透明,揚言罷工,台中廠日前透過自主協商解除罷工危機,不過,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光桃園工會今(28)日在勞動部前拉布條抗議,質疑勞資協議的合法性。對此,勞動部也回應,因這次簽訂的屬一般性協議,工會成員如對協議效力存有疑義,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惟如公司與工會所簽訂的協議為一般性協議,則無該條文的適用。勞動部表示,依關於這次台中美光1021協議,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均表示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的一般性協議,至於和平協議條款的內容,應由協議雙方對外說明較為適當。
勞動部表示,工會依據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後簽訂一般性協議,屬於民法上一般性契約,如工會成員對於該協議的效力存有疑義,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另外,勞動部也提到,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的事項,包括工資、工時、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其他關於勞資雙方共同遵守的事項,以及其他經團體協約當事人合意的事項。因此勞資雙方如欲透過團體協商,就涉及員工福利的事項,包括提高職工福利金的提撥上限或提撥數額等,進行協商並約定於團體協約中,尚無不可。
桃園美光工會與美光公司均同意繼續協商、尋求共識,勞動部說,會與桃園市政府持續提供協助,促進雙方更進一步協商溝通,期待勞資雙方能夠儘早達成共識,讓爭議落幕,創造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