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明明如實申報,為什麼房屋稅不但沒減免,反而收到高額稅單?台北市一名房東日前出租住家,自認每年乖乖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理應能享有優惠稅率,不料收到繳款書時稅率竟高達非自住的重稅級距。經稅捐處納保官介入才驚覺,原來是
少做了關鍵的申請步驟,差點每年多繳大筆冤枉稅。
🟡
申報租金不等於減稅,國稅局與稅捐處大不同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接獲一名房東陳情,該名房東將名下房屋出租給一般家庭居住,每年 5 月均按規定如實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原以為稽徵機關會自動套用房屋稅優惠,沒想到收到繳款書時,依然按一般的非自住稅率課徵,讓他深感不解。
經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介入查調後才發現,許多民眾常將中央的「國稅局」與地方的「稅捐稽徵處」混為一談。國稅局負責查核個人綜合所得稅,地方稅捐處則管轄房屋稅與地價稅;
房東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並不代表稅捐處會主動核准「房屋稅優惠稅率」,若未主動向地方稅捐處申請,系統便無法判定該房屋適用優惠。
🟡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即3月22日前辦妥
稅捐處說明,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只要申報租賃所得達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即具備申請出租住家用優惠稅率的資格。但房東必須在「
每年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即 3 月 22 日前)」,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當年度才能開始享受減稅好康。
▲房東出租住家並申報所得,須於開徵40天前備妥租約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圖/家庭消費中心攝) 🟡優惠稅率相差逾一倍,租約期滿續約須重新辦
這項申請步驟對房東荷包影響極為顯著。以台北市為例,經核准的出租住家用房屋稅率僅約 1.5% 至 2.4%,若符合公益出租人條件優惠甚至更大;但若未完成申請,房屋將被歸類為非自住住家使用,面臨 3.2% 至 4.8% 的高額稅率,稅負直接翻倍。稅捐處特別提醒,即便過去曾經核准,一旦租約期滿續約,或中途變更合約條件,依法均須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線上免插卡快速申辦,遇爭議可尋求納保協助
為簡化申辦流程,稅捐處官網已設有「
出租房屋租稅優惠專區」,提供線上申請管道。房東無須使用自然人憑證插卡,僅需填寫身分資料、出租房屋地址、租約起訖日並上傳租賃契約圖檔,即可在線上輕鬆送件。若民眾在報稅或適用稅率時產生疑義,亦可向各分處申請「納保官」協助爭取合法權益,避免因不諳稅務程序而痛失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