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名人投資詐騙氾濫 政院拍板平台刊登廣告也要罰

▲網路平台冒用名人來投資詐騙氾濫,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期盼平台業者以自律為先,明白他們不想要助肘為虐,但還是有可以再強化之處,包括檢舉後的移除、下架機制可以做的更好。(圖/行政院提供)
▲網路平台冒用名人來投資詐騙氾濫,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期盼平台業者以自律為先,明白他們不想要助肘為虐,但還是有可以再強化之處,包括檢舉後的移除、下架機制可以做的更好。(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近來網路平台冒用名人來投資詐騙氾濫,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未來相關廣告除須載明刊播者等資訊,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此外網路平台也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因刊出播送違規廣告,導致有民眾被詐欺而受有損害,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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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冒用名人透過網路平台進行釣魚廣告,進行投資詐欺行為氾濫,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希望遏阻此類詐騙行為。

草案明定需進行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要求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此外相關網路平台業者等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於刊登或播送後,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若因刊出播送違規廣告,導致有民眾被詐欺而受有損害,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一旦網路平台業者等刊出或是播送違規廣告,導致有民眾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另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的6類廣告行為類,包括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的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為保證獲利表示;是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的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5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至於與平台業者溝通狀況,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希望平台業者以自律為先,明白他們不想要助肘為虐,但還是有可以再強化之處,像是經檢舉後的移除、下架機制可以做的更好,就技術面溝通討論。

羅秉成提到,從去年到今年2月為至,投資詐欺件數7614件,金額共計38.4億元,雖然件數是詐欺樣態中排行第二,但已佔詐騙金額的一半。

羅秉成說,對於6種廣告內容是要避免跟限制,不能在審查中上架或廣告,其中一個就是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是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推薦或事有架投資,對投資廣告的不法性,有必要苛責,類型統計上,鎖定這是高發行、也是損害較大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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