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聲請閱卷被拒提釋憲 大法官認定違憲

憲法法庭3日審理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前左2)聲請釋憲案,賴素如開庭時哽咽泣訴,庭後她與律師團在法庭內合影。中央社記者蔡沛琪攝 105年3月3日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2016-04-29 15:56:39
針對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在羈押期間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閱卷被拒,受理賴素如聲請釋憲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33第1項及第101條第3項條文內容違憲,應讓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獲知卷證資訊,建請司法院於1年內修法。

賴素如在擔任台北市議員期間捲入雙子星開發弊案,法官依貪污罪將其裁定聲押,為釐清案情,證明個人清白,賴素如請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閱卷,法官卻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認為偵查中不能讓被告閱卷,駁回賴女聲請。賴素如遂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基於正當法律程序,應以適當方式讓嫌疑人和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獲知卷證資訊,行使防禦權。但為實現國家刑罰權,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法官仍可限制或禁止。

大法官並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3第1項與第101條第3項,不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若相關單位逾期未在1年內完成修法,1年後,法院的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737解釋意旨處理。在1年的過渡期間內,現有條文並未失效,由法官視個案決定適用現有條文禁止犯罪嫌疑人聲請閱覽羈押卷證,或提前援用737號解釋意旨,在沒有前述例外情形下,讓犯罪嫌疑人與律師獲知檢方聲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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