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居住證要住所 國台辦:不據此認定稅收居民

中央社 財經 / NOWnews
中央社-2019-01-16 12:21:20
(中央社記者林克倫北京16日電)針對台灣民眾在大陸申請居住證後恐被認定「稅收居民」一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今天表示,「合法穩定住所」不等同稅法的「有住所」,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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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月1號頒佈實施,對於新稅法納入反避稅規定,引發在大陸有合法穩定住所申請台灣居民居住證,恐被認定「稅收居民」,導致大陸台商具有較高風險議論。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發言人馬曉光在回應媒體提問時表示,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裡增加反避稅條款,是一項普適性的稅收政策,這些規則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包括在台灣的稅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馬曉光指出,「台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一說。

他解釋說,首先,台灣民眾在申請居民居住證時的「合法穩定住所」,並不等同於個人所得稅法上所說的「有住所」。台灣民眾在大陸有合法穩定的住所,但因為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以後,返回台灣者,原則上視為「無住所」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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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延續並優化原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優惠政策,對「無住所」個人來大陸境內短於6年者,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

馬曉光指出,最後是此次改革全面實施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起徵點,調整了稅率表,增加了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了台灣民眾在大陸就業和生活上的稅負。(編輯:翟思嘉)1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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