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小琉球海龜」卻沒處分?背後原因曝光 網怒:該罰

▲網友抱怨,又有人觸摸海龜,但檢舉後卻不起訴,原因曝光後也引起網友熱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2020-08-19 15:45:23
近期因疫情趨緩,全台出現「報復性出遊」熱潮,尤其是可以體驗「偽出國」的外島更是人潮眾多,但近日卻傳出遊客到小琉球浮潛,卻肆意觸摸海洋動物。昨(18)日就有網友抱怨,又有人觸摸海龜,但檢舉後卻不起訴,原因曝光後也引起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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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爆料公社》表示,昨(18)日下午兩點半,在小琉球美人洞又看到一組自己下水玩的遊客,但竟然放任小朋友肆意摸海龜,但依照現行法規,由於小朋友未滿12歲,所以完全沒有任何的處分,只能經過老師及家長輔導小朋友,原PO指出,「想問台灣的法律,若無法約束小朋友,是否應該對其監護人做適當的懲處?」

原PO也提到,這已經是這個月第二起未成年案例,很多潛水教練得知這個結果,也無法相信,「如果連『檢舉』這個途徑,都不能有效制止惡意的人,對保育類動物的騷擾,那大家以後要選擇漠視嗎?」原PO最後也說,「平時的海洋環境維護,在台灣的法律面前已經變成是一種笑話了,內心真的有深深的一種無力感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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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規,由於小朋友未滿12歲,所以完全沒有任何的處分,只能經過老師及家長輔導小朋友,這也讓原PO相當不解。(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
許多網友看完也相當氣憤,「照罰吧,不然保育動物的意義都沒了」、「什麼都不罰怎麼教育」、「大人受罰,小孩要去上保育課程」、「原來保育有分年齡,長知識了」、「同意,應修法罰法定監護人」、「就算罰淨灘什麼的,都總比不罰好」、「大人也沒教吧」、「乾脆禁止未成年浮潛」。

按照目前法規規定,如果違法觸摸、騷擾海龜及任何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若導致野生動物死亡者,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許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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