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某補習班負責人靳女被控,涉於4至6月間擅自將管制藥品「利他能」提供給小學生使用,涉違醫師法。宜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靳女觀察學生疑有過動、注意力不集中的問題,知道「利他能」能改善,出於善意提供小孩服用,動機非惡,因此予以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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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6月間透過社安網得知,縣內某補習班疑未經醫師處方,擅自提供2學童使用治療兒童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常用藥品之一「利他能」。
由於「利他能」是第三級管制藥品,過量使用會使中樞神經系統受到過度刺激,檢警6月17日發動搜索,在補習班內查扣51顆「利他能」,警詢後依涉嫌違反醫師法,將靳女移送宜蘭地檢署。
靳女偵訊時坦承提供「利他能」給學生服用,但堅決否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辯稱她不知道「利他能」含有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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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利他能」為白色圓形錠劑,與常見毒品外觀迥然不同,一般社會大眾無從判斷此藥物屬於管制物品,難以苛求被告主觀上已有所認知。
檢方考量,靳女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另審酌靳女是因她的孩子曾有學業問題,服用「利他能」後有顯著改善,出於對學生的善意,認為服用「利他能」可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才給學生服用,動機非惡,且造成的危害也非重大,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新台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