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13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2修正條文,為台灣運動產業注入前所未有的政策活水。此番修法聚焦四大面向,包含導入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推動數位科技應用、擴大民間資源挹注與延長捐贈抵稅年限,展現政府積極打造運動產業發展環境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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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是為因應即將成立的「運動部」組織架構,預先佈建資源與誘因,為日後整體產業布局鋪路。未來,無論是職業運動、業餘競賽、基層社區聯賽,甚至全民運動推廣活動,都將因法源修訂而獲得更多實質支持。
四大修正重點一次看:
推動數位轉型(第8條)為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主管機關可針對運動科技導入數位技術、資訊服務之行為提供獎助與輔導,帶動整體產業邁向智慧升級。
國發基金投入運動(第13條)修法明文允許國家發展基金進場投資運動事業,並搭配民間資金,共同推升資本市場對運動產業的關注與信心。
鼓勵企業捐助賽事(第26條)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全民運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費用支出,有助於社區聯賽與基層推廣永續經營。
抵稅額度提升、年限延長(第26條之2)企業對職業、業餘運動及重點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抵稅加成從原本150%提升至175%;減除所得額的適用期間由5年延長至10年,提升企業參與誘因。
CSDA:促進產業與公益正向循環 合法運彩角色更加關鍵
中華民國運動彩券發展協會(CSDA)祕書長陳煥捷對此修法表示高度肯定,直言:「這不僅是專業運動的突破,更是全民運動與基層賽事迎來轉捩點。」
CSDA陳煥捷指出,修法釋出的資源紅利,涵蓋從職業隊伍營運、基層賽事補助,到社區自辦活動的稅賦優惠,顯示運動產業逐漸邁入具規模的政策主體。而作為推動合法運彩與公共利益整合的民間平台,CSDA也看見制度中另一層深遠意涵:「當企業投入運動產業有更多誘因,當政府願意建立產業、公益與賽事之間的良性循環,合法運彩的公益價值也將發揮得更深更廣。」
協會強調,運動彩券不是博弈附屬品,而是一套完善支撐基層發展與產業營運的制度設計。若能結合本次法案修正,讓更多民間資源投入運動場域,將有助打造全民參與、多元發展、創新驅動的現代運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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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修法亮點一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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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內容摘要 |
| 第8條 | 推動運動科技與數位轉型,納入輔導與獎助機制 |
| 第13條 | 引入國發基金投資運動事業,搭配民間資金挹注 |
| 第26條 | 企業捐助全民運動賽事可列費用支出 |
| 第26條之2 | 捐贈抵稅提升至175%,適用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