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發現屋況不滿意,後悔了怎麼辦?有一名女子去年在台北看到一間位於地下1樓的出租空間,相當滿意,於是和某資產管理公司簽下不動產租賃意願書,雙方協議月租金為9萬元,女子也付了7萬5000元斡旋金。但女子後來發現該空間是「防空避難室」,還漏水,讓她沒辦法開店營業,於是放棄承租並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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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羅姓女子在台北看中一間地下1樓的出租空間,於是在2024年6月27日跟某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不動產租賃意願書」,並支付7萬5000元斡旋金,原本羅女希望以8萬元承租該空間,不過後來經過協商,羅女接受屋主提出的月租9萬元、不含稅、租期5年,以及裝修期間1個月免租金等條件。
不過才過幾天,羅女就發現地下室有嚴重漏水,而且該空間是「防空避難室」,不能登記成營業場所、無法開店,所以在7月8日決定不再承租,向資產管理公司表示,雙方還沒有正式簽租賃合約、定金契約也沒有成立,應該退回斡旋金7萬5000元。
▲羅女發現該空間是防空避難室,不能登記成營業場所,於是提告想討回斡旋金。(圖/翻攝自全民國防應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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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資產管理公司則認為,雙方在7月1日就已經談好條件,而且屋主也表示會修好漏水,羅女曾透過LINE傳訊息說,「漏水問題完整解決才能開始算承租」,也在7月3日回應「好,所以我們現在可以轉定,對嗎?」「是」,依照意願書約定,如果承租人後悔不租,斡旋金就會轉為支付仲介服務費,不能要求返還。羅女為了討回7萬5000元,於是提告。
士林地院審理後指出,羅女已經知道該物件是防空避難室,也明確表達可以把斡旋金改成定金,因此沒有符合《民法》第88條重大錯誤的撤銷標準,應該認定雙方已經具備定金契約效力,因此駁回羅女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