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北院一審重判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17年徒刑,其中光是兩項「公益侵占罪」便合計重判5年6個月,成為判決焦點。北院採信檢方舉證,認定柯文哲透過基隆市副市長邱佩琳收受謝國樑母親等三人共600萬元捐款卻未入帳,以及將木可公司募款小物與以肖像授權收取授權金共6千多萬元挪為私用,侵占總額驚人;北院指出,政治獻金專戶戶名不只有柯文哲、更包含「副總統擬參選人吳欣盈」,顯見其屬公益受託財產而非個人私產,且候選人僅為政治獻金「管理者」而非完全所有權人,因此不採信柯文哲等人辯詞。
北院一審針對柯文哲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年;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加上其他3大罪共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北院認為,政治獻金依法須存入專戶並受嚴格管制,在法律制度上並非候選人得自由支配的私人財產。即便性質屬於「捐贈」,也不代表所有權歸候選人個人所有,更何況
該帳戶名稱尚包含「副總統擬參選人吳欣盈」,顯非柯文哲個人帳戶。
從政治獻金的設立目的與法律規範來看,
候選人對於這筆錢的法律地位,實質上更接近於「管理者」或「受託人」,而非完全的所有權人。這筆款項具備高度公益性,與個人私產截然不同,在刑法評價上仍具「他人性」。若行為人僭越權限將其置入私人帳戶,自應論以公益侵占罪。針對柯文哲等人主張政治獻金屬於個人所有的辯解,北院認為這將使法定的監督功能蕩然無存,顯不足採信。
回顧事件,檢方起訴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嫌收受基隆市長謝國樑母親林曼麗、東方文華董事長林命群等3人透過時任民眾黨副秘書長邱佩琳轉交的600萬元,且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此外,柯文哲將肖像權授權木可公司,並以授權金名義支付1500萬元,是利用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為私用,並涉嫌動用124萬餘元政治獻金支付木可員工薪資。
另外,柯文哲於敗選後委託國際電影公司董事長邱復生規劃網站並支付100萬元,亦被認定違法挪用。檢方指出,時任競辦財務長李文宗與木可負責人李文娟,涉嫌與柯文哲共同侵占木可公司網宣收入4133萬餘元及演唱會盈餘77萬餘元。另有採風情資分析公司配合要求,將300萬元捐款改匯木可公司並取得不實發票,以商業交易名義掩飾捐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