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謝和弦宣布啟動跨境訴訟,兩岸法院對著作權侵權的判賠基準成為各界議論焦點。此前,謝和弦與陳德修在台灣的官司中,被認定侵權後判賠約39萬元台幣。然而,針對汪東城、曾沛慈等人在中國的商演提告,律師預測其求償規模與判賠金額,有機會高於台灣判決。
〈夠愛〉跨境中國提告!賠償金恐比台灣高
登龍國際法律事務所指出,中國《著作權法》對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十九條侵權賠償,內容是「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由於是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來判定。由於中國演藝市場的商演酬勞、門票收入與受眾規模動輒是台灣的數十倍,歌手因演唱〈夠愛〉所獲取的潛在收益極高,這直接導致了賠償基數的膨脹。
律師指出一個中國法律中的點,賠償數額除了損失本身,還可包含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相比台灣民事判決通常不負擔對造律師費的慣例,這部分或許在實務上有機會涵蓋律師費。
台灣法院判決是否可供中國判決參考?律師:不會有絕對參考價值
至於台灣法院的判決對中國法院是否有影響?律師認為,台灣法院定讞的「事實認定」,也就是詞、曲歸屬誰的證據。雖然兩岸法體系不同,中國法院不會正式承認台灣判決有絕對參考價值,但在雙方律師援引證據時,這些早已在台灣三審定讞的創作事實記載,仍會是中國法院審視版權歸屬時的依據。
目前這場跨境大戰尚未正式開庭,但律師提醒,刑事時效與民事時效在兩岸規定不一。在台灣,民事求償需在知悉後兩年內提出;而在中國,關於商演侵權的追訴期也必須依照當地民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