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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升金融監理能力及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李瑞倉說,已做了很多重要的基礎工作,在2016年底又提出二項新的方案,包括訂定「金管會選送國際人才培育計畫」,選派優秀同仁出國到歐美名校進修或國外監理機關、國際組織進行專題研究,增進專業知能、金融監理能力及國際監理合作,同時,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強化協調溝通機構,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按季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執行情況,以及目前國外最新金融消費者相關法令規範、保護措施與制度,落實各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並視金融市場發展狀況與金融消費保護重要議題,適時提修法建議。
在金融監理部分,李瑞倉表示,金管會也要求金融業要自立、自律及自強,其中自立就是強化經理部門運作機制,包括風控、內控及法遵,在自律部分,強化董事會職能與其公司治理效能,這樣可以減少金管會直接干預。
李瑞倉也強調,金融業的監理要抓大放小,不是要求錯誤零容忍,但若金融業違反專業倫理或重大違法時,金管會一定會從重處罰,將從現階段的「一罪一罰」,研究調整為「一行為一罰」。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徐萃文進一步說明,相關行政處分的研究案,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預計6月底提出,討論項目包含處分從「一罪一罰」,調整為「一行為一罰」,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單一行為處分的調整及連續處分訂定罰鍰上限天花板。徐萃文說,目前對連續處分沒有訂上限,之後採「一行為一罰」後,將參考英美法系的作法,會對連續處分訂定處分上限,同時,「一行為一罰」的處分也會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