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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由於人民對於國際法的不了解,1943年12月1日,中華國民、美國、英國的元首共同發表的聲明,開羅宣言在美日的國務院和外交部都列為「條約」或是「國際協定」,當時雖然雙方都沒有簽字,但不代表沒有拘束力。
馬英九更詳細說明,1945年7月26日發表「波茨坦公告」中 第8條載明「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隔月8月15日日皇投降,也特別講到尊重、接受「波茨坦公告」,並於9月2日在密蘇里軍艦上,向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投降時,所簽署降書中的第1段及第6段,也清楚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所以日本降書已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合在一起。
「條約」的名稱不一定是條約、也不一定是協定,也不一定叫公約,有十多種的名稱,馬英九說,做總統以來,一直在努力澄清這個觀念,沒有想到《自由時報》到今天還在登這個,怎麼會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更強調開羅宣言絕對是條約,呼籲外交部千萬不能撤,一撤就會有很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