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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說,現行勞基法對於勞工照顧不夠周全,因此提案並已經立法院一讀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之一」,明定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也能停止上班,雇主照給薪資;若勞工於停班時仍須出勤,需要事前經工會同意並書面約定。
同時,雇主應加倍給付當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以及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等必要措施;勞工出勤有發生危險之虞,得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即俗稱「退避權」。
蔣萬安指出,近3年每年因為颱風停止上班上課的天數,只有2.71天也就是說對於雇主來說,成本並不會增加很多;但是最近三年,因為颱風受傷、死亡、失蹤的總人數1989人,這完全不符合比例。
蔣萬安呼籲,勞動部正視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勞工出勤問題,不要只是說尊重個別委員提案;各行業卻無法適用統一停止上班標準,對上班族而言出勤非常危險,將防災假明文入法,不要找任何藉口。
國民黨書記長林為洲表示,放假標準趨於一致,但宣布時機點不一或者太靠近上班時間,造成很大困擾,像是小孩接送及其他生活上的安排,因此時機點宣布也是很重要;但是,勞工如果放假卻沒有加班費,或是以無薪假方式,因此是這次修法主要解決的問題,當然希望勞動部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