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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最長 3 年的實驗期間,也超過英國的 3 至 6 個月、新加坡 6 至 9 個月,以及澳洲的 12 個月,是目前全球最長的實驗期間,讓申請實驗金融創新的業者有更長的時間驗證。
顧立雄表示,該條例將營造適合業務發展的友善法規環境,對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及金融業競爭力提升助益良多,相關子法將在 2018 年第一季底前出爐。
至於何時開放金融科技業者申請實驗?顧立雄表示,待子法完善後,最快第二季金融科技公司就可開始申請實驗,而可申請條件依據該條例規定,只要是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均得申請屬於金管會依法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創新實驗,非我國居住民亦得由代理人協助申請。
顧立雄強調,金管會將有專責單位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評估等事宜,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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