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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天二度開罰,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第一金旗下的子公司第一銀行,在 2016 年 5 月起對慶富集團企業授信餘額,已經達到金控法第 46 條申報與揭露的規定,必須向金管會申報並於網站揭露 2016 年第 4 季一銀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交易資訊,但一銀只有單獨揭露對慶富造船公司授信,卻漏報隊慶陽公司的 14 億元授信。
莊琇媛表示,一銀對慶富造船公司是聯貸案,對慶陽公司是自貸案,一銀在 2016 年 5 月對慶陽授信,但在 2016 年第 2 季及第 3 季申報及揭露作業時卻都沒有依規定揭露,顯示一銀內部規範跟檢核作業必須積極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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