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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不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舉例,若小明取得寺廟開立的收據 5 萬元,其中 1 萬元為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其餘 4 萬元屬一般樂捐,因點光明燈及安太歲屬有對價關係給付,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但其餘 4 萬元則可申報列舉扣除,不過要留意的是,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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