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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追訴權時效問題,如果未來犯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將不受限制,「這是參考德國、日本等相關國家的規定」。目前來看,民國 85 年發生的劉邦友命案,以及彭婉如命案都能適用新法,永遠都可追訴。
在侵害生命和身體的部分,法務部也依照罪責相當原則和量刑的彈性做了調整,尤其國人關切的凌虐幼童罪,目前只有單純處罰有期徒刑 7 年以下,如果致死,則依傷害致死罪處罰。這次修法增訂凌虐幼童致死罪、致重傷結果加重犯這樣的罪名,以保障幼童生命和身體法益。此外,由於過去許多案例,發現有幼童屍體時,都是在案發時間很久之後,因此也適用不受追訴權時效這一新規定。
至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現行法律規定,只要犯殺人罪都是死刑、無期徒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基於倫理文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都被判死刑或是無期徒刑,但台灣社會多年來變化,許多家庭問題變得很複雜,有些犯罪行為人是因為長期受虐、或不得已因素才殺害血親,這些人被判死刑或無期可能太重,將來這些特殊情況,由法官針對個案決定,最少判 15 年有期徒刑即可,不用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在院會時表示,本次修正是強力回應社會的期待,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