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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進一步解釋,當初最高法院蕭姓法官為了替他兒子酒駕關說,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的懲戒處分只是休職半年,完全沒有剝奪法官的資格,由此案可見,法官淘汰機制完全由職業法官形成官官相護的狀態。
黃國昌說,這次陳鴻斌法官案讓大家再度意識到,職務法庭只有職業法官參與、欠缺外部參與所產生的弊害,因此時代力量提出修法,希望職務法庭由職業法官 3 人、參審法官 4 人組成 7 人合議庭,讓非職業法官人數多於職業法官,而非職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社會公正人士產生,希望藉此強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淘汰機制。
此外,徐永明認為,現行《法官法》的規定,只要犯錯法官申請退休,就能規避處罰。即使被彈劾,仍能因已辦理退休而繼續支領全額退休金,為了強化人民對司法信賴,希望修法增加規定,剝奪法官退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