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要犯林豐德撞死4人肇逃 判7年定讞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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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十大槍擊要犯林豐德駕車連撞2輛機車,造成4死2傷,在兒子林健郡協助下逃逸並找人頂包。更一審依肇逃、偽證判林豐德7年徒刑,林健郡1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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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豐德早年因涉及擄人勒索及組織犯罪被警方通緝,民國86年與警方發生槍戰後被逮捕,判刑15年。

民國101年10月間,當時假釋中的林豐德駕車行經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與新厝路口,超速行駛追撞前方2輛機車,造成羅姓夫妻死亡,他們的7歲女兒、3歲兒子受傷,另一部機車的王姓騎士、歐姓乘客也身亡。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林豐德肇事後明知多人受傷,其中包括兒童,卻未採取救護措施,反而打電話聯絡兒子林健郡前來。林健郡駕車到場同樣不顧死傷,將休旅車交給父親,幫助父親肇事逃逸。

林豐德逃逸後,還找友人出面頂罪,經警方採集肇事車輛安全氣囊上的微物跡證,才確認是林豐德肇事。

林豐德被控過失致死、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偽證共3罪,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已確定,肇事逃逸、偽證罪則遭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合併判處7年徒刑。

新聞稿指出,林豐德就肇事逃逸、偽證罪上訴最高法院,林健郡也就幫助肇事逃逸罪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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