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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為,王令麟擔任參訪團團長,對促進台灣國際商務交流有相當助益,另審酌王令麟在參訪團所任職務、考察目的是為了解現地投資環境等情形,可見有到場出席而出境的必要。
但北院也考量,王令麟確實有滯留外國不歸而逃亡的可能性,限制出境事由並未消滅,但王令麟聲請出境的時間不長,准予王令麟自3月24日至4月1日解除限制出境,但要繳交新台幣1億元保證金,並將王令麟責付選任辯護人謝協昌,由謝協昌陪同王令麟一起出、回國。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北地檢署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高院審酌,認為王令麟是否有出境的急迫性、必要性並非毫無疑問,王令麟具保出境後是否全然無逃亡之虞,也值得探究,北院裁定理由不備,撤銷發回。(編輯:李錫璋)1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