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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忠的說法連日來引起社會議論,批判限縮學術自由。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長畢祖安今天受訪解釋,潘文忠所說的並非創造新的法規,而是「於法有據、行之有年」。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部於民國98年的解釋函也規定:「現行與大陸地區公立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部分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事宜。」
畢祖安表示,台灣大專可與中國大陸學校進行短期或常態性交流,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3,需先向教育部申報,且書面約定的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畢祖安說,教育部在審理兩岸學校間的交流時,一定都會提醒不要涉及聘任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
畢祖安重述潘文忠的立場,教育部一直都尊重學術自由,但現有法制就有規範,「現任」、「專職」的教師不能在中國大陸任教,教育部並未創造新的法規,也不是針對大陸31項對台措施。(編輯:張銘坤)1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