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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至12月間,廖男所屬的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冒司法人員、佯稱購物網站解除分期設定或假冒親友等手法,詐騙170人,犯罪金額達1879萬元。廖男則負責指揮車手提領贓款,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手,從中獲取約37萬元報酬。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廖姓男子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加重詐欺罪名,考量廖男助長原已猖獗的詐騙歪風,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程度甚鉅,合併判處17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廖姓男子上訴最高法院,辯稱只有加入「十香軟精散」,沒有加入「老爺辦公室」群組。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經明確說明認定廖男犯罪的理由,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確定。(編輯:吳佳穎/李錫璋)10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