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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否認澳洲法院的裁判結果,在台灣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在106年7月判陳敗訴,全案可上訴。
陳女主張,尤女明知丈夫是有配偶的人,兩人交往後還產下一女,她的配偶權遭侵害,提告要求黃世杰、尤女連帶賠償165萬元。
被告主張沒侵害陳女的配偶權,而且陳在103年9月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也經台北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
被告也進行時效抗辯,認為陳女在106年9月才提起這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顯已逾越2年的消滅時效,因此不得對尤女提出請求;黃男與陳女的婚姻關係,澳洲法院在105年8月判消滅,因此陳對黃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最晚要在106年8月完成。
台北地院根據相關事證資料,認定黃世杰與尤女在103年7月及9月間有交往的事實,侵害陳女的配偶權,不過原告超過侵權行為請求的消滅時效,因此予以駁回。(編輯:劉政權)1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