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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尖的員警在櫃檯發現一張寫有707號房及陸男資料的紙條,立即前往707號房鐵門透氣孔查看,發現陸男所使用車輛停放在裡面,業者才配合打開房間鐵門,卻已人去樓空。
警方不放棄,再調閱監視器後,業者才坦承陸男已轉至另一間508號房藏匿,警方攻堅逮人並查扣毒品、空氣槍等物證後送辦。
警方表示,陸男供稱汽車旅館業者向他通報警方前來查訪,並協助轉往另一房間藏匿,因此聲請搜索票前往查扣監視器主機、螢幕、電腦等相關物證,也通知當班人員劉姓副總經理、劉姓主任、郭姓會計及營業登記負責人到案說明,全案依藏匿人犯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全案檢方偵結,劉姓副總經理等3人獲緩起訴,分別向國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台幣12萬元、5萬元及1萬元,台南市政府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旅館業受雇人員有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情形,裁罰汽車旅館業者12萬元罰鍰。
對於不肖業者涉有不法情事時,高雄市警方表示,也會結合各級行政機關透過裁罰取締、斷水斷電、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等方式,讓涉嫌藏匿不法的業者停業。。(編輯:陳政偉/陳清芳)10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