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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進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蔡友才自 99 年 7 月 1 日至 105 年 3 月 31 日擔任兆豐銀行董事長,但金管會解除董事職務時,蔡已非兆豐銀董事,早已無法行使董事職權,也無危害兆豐銀行健全營運的可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還表示,銀行法第 61 條的規定目的在於排除董事對銀行的影響力,使銀行營運重返正軌,應以銀行為管制處分主要對象,但金管會只以蔡友才為處分對象,無意對兆豐銀行進行管制,不符法規原欲達成的行政目的。
承審合議庭認為,金管會原處分雖以銀行法為法律依據,並作成高度管制而影響人民基本權的處分,但實際上並未寓有任何該法所欲實現的管制目的,難認該處分有何必要性,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面對蔡友才打贏行政訴訟,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會在收到裁決書後,再決定後續處理是否要上訴。本案是銀行局歷年來以「解職」處分金融業經理人後,被解職者提起行政訴訟後,銀行局打輸官司的首例。
雖然蔡友才打贏行政訴訟,但是,蔡友才因涉嫌將兆豐金資源供私利使用,並在紐約分行收到 DFS 金檢報告後拋售兆豐金股票,遭台北地檢署依背信、洗錢防制、內線交易等罪起訴,全案仍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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