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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民眾以新台幣 290 萬元買進 10 萬美金,當時 1 美金兌換新臺幣為 29 元,而後美金升值到 1 美金兌換新臺幣 30 元時,匯差部位浮現,民眾把 10 萬美金全部換成新臺幣 300 萬元,產生匯兌收益新臺幣 10 萬元。
如果,當年民眾另有買賣外幣產生的匯兌損失新臺幣 15 萬元,則可先由匯兌收益新臺幣 10 萬元扣除後,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 0 元,至於還有匯兌損失新臺幣 5 萬元尚未扣除部分,得於以後 3 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有從事外幣匯兌投資,應該妥善保存買賣外匯交易水單,或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等相關資料,並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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