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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終止上市前,也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且於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董事回購股份價格是否合理、申請終止上市理由、計畫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以及其股東整體利益等事項提供意見。
整體來看,證交所今日修正「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後,上市公司向證交所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須分別經過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且須成立特別委員會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為股東權益把關,提供投資人穩健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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