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金管會發現,在 2016 年 9 月及 12 月間,李世聰持股雖降低,但卻透過紙上的 4 家外資投資公司的投資帳戶增加彰銀持股,資金來源是境外公司 Ultimate,而境外公司的代表人是李世聰的女兒。
也就是說,若加計 4 家外資投資帳戶持股,李世聰跟同一關係人的持股比率應為 9.06%,跟李世聰 2016 年 8 月所申報的持股比率 7.02% 不符,但卻未依法就所增加的持股再向金管會申報,已違反銀行法。
莊琇媛表示,金管會有請李世聰說明,但李世聰不但一直沒有交代清楚,且始終不承認他有增加持股,金管會因此才開罰。最終決議對李世聰與其女兒等 6 人處以 600 萬罰鍰,並且要求李世聰限期 1 年內須要處分彰銀持股到原本申報的 7.02%,共須處分 17 萬 2095 張。
莊琇媛強調,持股未確實申報被罰這是首例,金融機構是國家特許行業,收受、保管民眾資金,應受高度監理,法令有規範大股東持股到一定比率以上,應辦理申報或申請核准,並進行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金融機構的大股東不應藉任何形式,規避主管機關的監理。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