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殺雙屍案 律師:沈文賓有未成年子女不應判死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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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男子沈文賓涉6年前覓尋前妻,卻將前妻2名友人擄走溺斃棄屍,高院更三審判他死刑。最高法院今天開庭,律師主張,沈有未成年子女,不應判死;庭末法官諭知11月16日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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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源於,涉嫌家暴的沈文賓,被控於民國101年12月間,不滿已分居的張姓妻子避不見面,因此與胞弟沈文夏一同前往宜蘭一處檳榔攤,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還有當時在店內、毫無關係的呂姓男子。

沈姓兄弟將呂男與潘女押到原桃園縣大溪鎮一處產業道路,綑綁兩人手腳,拖至附近的灌溉水溝,陸續溺殺呂男及潘女,再將屍體載到新北市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6月底判哥哥沈文賓死刑,弟弟沈文夏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攸關人的生命權決定公開審理,今天開庭,就沈文賓部分進行準備程序。

沈文賓律師主張,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司法審判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由於沈男有未成年子女,量刑上應予以考慮,不該將他判處死刑;蒞庭檢察官則反駁,如果律師以公約抗辯,是否也該一併考量遭沈文賓殺死的被害人子女,不應該只是偏袒被告,被害人家屬權利更應該受保障。(編輯:張銘坤)1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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