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劉振強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案發後於87年間潛逃美國,94年間因涉及跨國販毒、走私假菸及偽鈔案,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洛杉磯分處逮捕,今年7月16日服刑完畢,關押近13年。
調查局本月8日押解劉振強回台,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歸案;法官認為,劉振強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以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士林地方檢察署不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劉振強正等待美國綠卡審核結果,且有與北韓做生意,原裁定未詳加審酌劉男是否會再度逃亡,也未說明如何認定以5萬元即能確保劉男不致棄保潛逃而無羈押必要,昨天撤銷原裁定發回士院更裁。
士院今天下午開庭,訊後諭知劉振強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但因劉男覓保無著,法院晚間改裁定羈押。(編輯:張銘坤)1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