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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因身體虛弱,詹男便多次前往對方住家進行脈診,表示可服用他調配製造的中藥材調養身體,經鄭男應允後,詹男擅自將自製的偽藥,於103年至105年間販賣給鄭男,販賣偽藥所得總計新台幣108萬5000元。
鄭男服藥後感到身體不適,自行將詹男販賣的藥物送驗,結果發現含有重金屬成分而向台中地檢署檢舉,檢方指揮台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於今年3月14日,會同台中市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人員,持搜索票前往詹男住處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
詹男到案時表示,當初是陳男與劉男服用他調製的藥物後,病情有改善,才介紹他給鄭男,他雖有向鄭男脈診,但事先有說明他並非中醫師,但把脈後所說明的身體狀況可供參考。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審酌雙方證詞、證物,今天依違反醫師法、藥事法等罪嫌,將詹男起訴。
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編輯:翁翠萍)10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