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華航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華航主張,公司與華航企業工會在104年1月5日簽訂團體協約,第30條約定:「甲方不得派遣乙方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反面解釋,約定僅針對「懷孕女性」而並無「未懷孕女性」特別約定,因此不須經工會同意。
法院調查,基於對女性勞工的保護,女性勞工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工作(晚間10時至隔天清晨6時),例外情形才允許,例如: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者,另行約定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法院認為華航將團體協約作反面解釋,就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立法意旨來看,已有疑慮,且華航企業工會三度回函表示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未約定同意女性會員勞工於夜間工作。
法院認定,華航並未與3名空姐簽署個別約定,而團體協約也沒約定女性會員可在夜間工作,因此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開罰並無違誤,判華航敗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