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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內容也主張,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前項所定罰金。
徐永明指出,現行法令雖有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但是實務上卻常有透過借名、冒名等方式,以掩飾或隱匿投資者的身分或資金來源予以規避,空洞化原有規範的管制效果,衝擊台灣經濟市場秩序與影響國家安全。
黃國昌指出,黨團與學者討論後提出修正草案,希望透過法律明文規定遏止漏洞。
另外,有鑑於虐童案件頻傳,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也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及增訂第286條之1條文草案,主張將兒少相關條文保護對象由現行「未滿16歲之人」擴大為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增設營利與加重結果犯的規定、提高刑罰效果,並針對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犯罪加重其刑的規定。
黨團主張修法,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對於未滿18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黃國昌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護的對象是未滿18歲者,台灣對兒少保護的範圍也應調整從16歲以下擴大為18歲以下。為提升對兒少的保護,犯罪的主體如果是負有保護教養的義務者,也有加重處罰的必要,德國刑法就有此特別規範。(編輯:李信寬)1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