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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聲請人張國明、張國政等人提出的本案訴訟,是以長榮國際公司為被告,爭執的法律關係,是股東臨時會的決議效力,並非和張國華、柯麗卿等人之間的爭執,雙方沒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不合。
北院表示,聲請人並未提出長榮國際公司因張、柯當選董監事將有何致使公司或其他股東蒙受重大損害、急迫危險的事實。且如准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將使長榮國際公司因無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而停滯,造成集團各公司運作無法回復的損害,因此裁定駁回。(編輯:張銘坤)10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