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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性聯合會常務理事黃碧芬指出,去年12月間,有社工對社會局委託機構的方案契約申報核銷金額有意見,機構已依社工意見進行修正,但社工後續在臉書上貼文指白色恐怖,讓辦公室氣氛很差、大家無法做事,才動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事發後,台北市勞動局發布聲明表示,勞基法第12條雖然明訂雇主遇到某些狀況時能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但新女性聯合會此舉違反「最後手段原則」,應該立即改善。
勞動局19日並協助7名社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約訪,並製作勞動檢查訪談紀錄,也同步約訪新女性聯合會,22日再請新女性聯合會提具資料至勞動局完成勞動檢查。
勞動局另排定4月2日召開調解會議,讓新女性聯合會與社工協商;若爭議未解,勞動局將繼續輔導勞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並輔導申請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訴訟費、律師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勞動局表示,本案因涉及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雇主不得因勞工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而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動局已進入調查程序,如查證違法,可裁罰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且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該解僱行為無效。(編輯:戴光育)10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