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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說明,法務部函釋只是說法條沒有實質變動,因此沒有溯及既往問題,先前判決結果也不會因法條修正而改變,「沒有所謂打臉不打臉的問題」。
公司法修正案去年7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被稱為「SOGO條款」的第9條之4,明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後,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不必經過法院通知。
官員表示,法務部函釋說明此條文修正只是讓文義更清楚,沒有實質變動,而SOGO案與公司登記相關行政訴訟都已判決確定,現在也沒有新的事實產生,不會受到影響。而即使有人重提此案,官員表示,法院可能因與前案過於雷同,不予受理。
公司法去年修法時,前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曾表示要重新申請撤銷太流公司變更登記,不過,官員表示,目前並未收到相關申請,若收到申請,經濟部還是會尊重先前判決。(編輯:李信寬)1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