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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潘男等人抵達小吃店後,拿出玩具槍和開山刀,要求在店內的客人、阮女等人不准動,「亂動就要砍頭」,並要求交出身上的財物,搶劫了戒指、金飾、項鍊以及現金新台幣40多萬元後逃逸。事後潘男離開台灣返回越南,至於其他共犯先後被逮捕起訴及判刑。
潘男日前入境台灣立即被逮捕,法院審理此案時,潘男辯稱,他雖然認識吳男、陳男等人,但沒有和他們一起參與強盜搶劫,回越南是原本的計畫,也不曾去過小吃店,不知道為何自己的指紋會出現在小吃店。
潘男雖否認犯案,不過強盜集團指證歷歷,稱集團中的確有人犯案後就返回越南,法官採信證人證詞加上現場有潘男的指紋,認定潘男涉案,因此依刑法強盜等罪,判處潘男有期徒刑11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吳佳穎)10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