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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長期蒐證後,士檢主任檢察官陳銘鋒、檢察官林士淳昨天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及檢察事務官,執行搜索6處,扣押行動電話、存摺等相關證據,並通知潘懷宗等7名被告及4名證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訊問後,發現潘懷宗及陳姓辦公室主任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先後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初估詐領金額至少約300萬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重大。
檢察官認為,潘懷宗及陳姓辦公室主任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的情形,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均經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被告認尚無羈押必要,諭知交保或請回,檢察官將就相關事證持續調查釐清。(編輯:張芷瑄)1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