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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玲質詢時表示,有很多民眾反應,當初簽珍愛藻礁連署時,以為大潭藻礁一代會被開發,當地的藻礁都會被挖空,後來才發現中油提出的替代方案已經縮減不少面積,他們對藻礁公投的內容有誤解,想撤案。
羅美玲問,這些人想撤案,可不可以?李進勇表示,中選會也有收到類似反應,但根據公投法規定,想撤銷連署只能在第一階段,如果連署進入第二階段,中選會沒有法源可處理,這屬於連署人跟領銜人之間的「私事」。
羅美玲質疑,第一階段連署可以撤銷,第二階段卻不可以,直呼「當初怎麼設計的?」她表示公投在還沒引起社會大幅度關注前,資訊是非常片面的,不管第一、第二階段,民眾都應該有撤簽的權利,李進勇則堅持,法制上確實有能再討論,外國也有撤回規定,但台灣的公投法沒有。
羅美玲追問,法制不完整,是否有修改空間?李進勇說,修改制度需要時間,以藻礁公投來說,只能請連署人跟發起公投的單位告知,說「我想撤連署」,中選會無法處理。羅引據民法、個資保護法,指出如果連署人可以用被詐欺、脅迫為由,告知司法單位這份連署書是在被蒙騙的情況下簽署,法律上應該無效。
李進勇則說,這部分屬於領銜人跟連署人之間的私法關係,中選會是公部門,處理公投案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