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8類行為最重關5年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圖/記者黃宣尹攝,2021.11.19)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圖/記者黃宣尹攝,2021.11.19)

記者黃宣尹/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過3次朝野協商後,今(19)日中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法條中規範跟騷行為樣態、事先防範措施、事後處罰行為人的罰則3大重點,明定跟騷為對特定被害人反覆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含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而加害者最重可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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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重點一次看。
▲《跟騷法》重點一次看。
今日三讀通過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的行為,指的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該法也列出8大類跟蹤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利用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向特定人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等均入列等。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並製作書面紀錄,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時間每次不得超過2年,且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另《跟蹤騷擾防制法》罰則部分,跟蹤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三讀通過。(圖/范雲辦公室提供)
▲《跟騷法》三讀通過。(圖/范雲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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