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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預告《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顯示,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的毒品部分,並將毒品獨立拉出來新增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採抽象危險犯規定;另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就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予以處罰,採具體危險犯規定。
法務部官員解釋,有些人可能前天吸毒,但檢驗時仍有毒品反應,只是濃度未達陽性門檻,如同前晚喝酒,隔天睡醒精神狀態良好,但酒精尚未代謝完畢那樣,因此在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的毒駕處罰規範下,因為太過抽象難以成罪。
官員表示,基於毒駕零容忍的態度,修正改成一旦驗出陽性反應,不論有無肇事事實,一律處罰,至於未達陽性門檻的吸食者,只要開車有肇事的事實,一樣也可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