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 不同於《選罷法》

▲中選會表示,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不同於《選罷法》規定。(圖/取自Pexels)
▲中選會表示,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不同於《選罷法》規定。(圖/取自Pexels)

記者羅婉庭/台北報導

四大公投投票日進入倒數10天,中選會今(7)日說,《公職選罷法》與公投法對於民調規範或規制程度不同,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及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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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晚間指出,公職選罷法第53條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任何人發布民調應載明之資料;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的民意調查資料。

中選會表示,但公投法並無類同限制規定,公投前夕含投票當天在內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此點與公職選罷法不同。

因此,中選會表示,公投單獨辦理時,如此次12/18公投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日當日,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但投票日當日仍有若干限制,例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仍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之行為等。

不過,《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不得於投票現場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得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不服制止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42條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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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