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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女父母認為,現場沒有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害女兒因高低落差摔車腦部重創,引發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100%損失,終身無工作能力得靠人照護,主張負責維護市區道路的桃園市政府養工處疏於管理,提出國賠訴訟,求償2587萬餘元。
養工處抗辯指出,根據警方交通事故調查表,羅女超過50公里速限,並在雙黃實線路段試圖違規超車才發生事故,認為羅女也有過失,應負擔至少9成責任。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路面確實不平整、未擺設警告注意標示,容易造成路人危險,此外,羅女沒和前車碰撞,摔車前有煞車再向左傾,認定是因路面不平才摔車,養工處須負全責。
一審判決養工處國賠2487萬餘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認定羅女勞動力損失費用應為664萬餘元,金額比一審少5000多元,另再認定養工處應再給付50萬元,總計共須賠償2536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