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砍頭!還要重罰400萬 食藥署:100%才能叫蜂蜜

▲今食藥署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以產製日期為準,將於明年7月1日正式施行。(示意圖/取自pixabay)
▲今食藥署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以產製日期為準,將於明年7月1日正式施行。(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蜂蜜不純砍頭還恐罰400萬元!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1)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自明(112)年7月起,若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產品,如果涉及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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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食藥署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以產製日期為準,將於明年7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規定指出,蜂蜜含量達60%以上,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若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並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另規定表示,包裝蜂蜜產品,若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產品,未添加蜂蜜的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如有標示不完整情節,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若涉及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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