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曾銘宗表示,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雖然國民黨團不是當事人,但一定會要求科技部督導竹科,依法提出告訴,完成林智堅的心願。
藍委費鴻泰指出,國民黨團持續比對林智堅在台大國發所的碩士論文,進一步發現2016年7月在遠景基金會季刊第十七卷第三期,由陳政一、楊喜慧、陳明通三人所共同撰寫的「馬習會前後的民意調查分析」,在林智堅2017年1月出版的論文中,第8頁與陳政一等3人「馬習會前後的民意調查分析」的第22頁,有44個字相同。林智堅論文第49頁與「馬習會前後的民意調查分析」第26頁,有57個字相同。林智堅論文第50頁與「馬習會前後的民意調查分析」第27頁,有86個字相同。
另外,在105年2月由陳明通、楊喜慧所共同撰寫的「2014年台灣地方選舉『柯文哲現象』的外溢效果:民進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智堅的個案分析」的選舉研究第23卷第1期,在林智堅國發所碩士論文第14頁與該篇研究的126頁,有65字相同;以及林智堅論文第4頁與該篇研究的第121頁,有47字相同。
在楊喜慧、鄭龍水、陳明通105年9月所共同撰寫的「馬習會對兩岸政治談判的民意衝擊:一項臺灣民眾的滿意度調查分析」中國大陸研究第59卷第3期,林智堅國發所碩士論文第8頁與該篇第10頁,有49字相同。林智堅國發所碩士論文第49頁與該篇第26頁,有56字相同。林智堅國發所碩士論文第50頁與該篇第15頁,有62字相同。
費鴻泰表示,從統計的角度來分析,論文撰寫內容大都屬於研究方法,任何一篇研究方法,要去描述而不是抄襲,即便是參考他人研究成果,也很難有超過10個字是相同的,會超過10字相同的機率是非常的低。陳明通是林智堅的指導教授,林智堅的論文引用他人研究論文,只要註明出處,是沒有問題的,難道身為指導教授的陳明通,不知道林智堅抄襲你的研究論文內容嗎?
副書記長洪孟楷表示,林智堅的論文門將近延燒快一個月,跟國人公開說明論文絕無抄襲,有這麼難嗎?他正告科技部,拿著人民稅金、用的是人民血汗錢,委託的研究報告成果,是屬於國家的財產、人民的財產,難道還不動作?科技部不把關就是瀆職,就是違反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而林智堅要你直球對決沒這麼難,道德感不要這麼低,有沒有抄襲自己最清楚,請對著全國人民說「論文到底有沒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