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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特偵組依貪汙、洗錢等罪名,起訴林益世等人,並求處無期徒刑。
北院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
高院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
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未能定讞,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
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職務上行為」的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2日裁定,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不論議場內外,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最高法院3日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另外,林益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2019年已判2年定讞,他服刑後,2020年也已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