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6300萬喬事涉貪案 最高法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最高法院將更一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圖/中央社資料照)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最高法院將更一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圖/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13年前擔任立委時,涉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各合議庭對於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的行為,到底是「職務上行為」或「實質影響力」有不同見解,貪汙案因而來回更審,至今無法確定。此案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庭昨裁定,民代關說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構成貪汙。統一見解出爐後,最高法院今(3)日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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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2012年間向週刊爆料,指林益世2010年間還是立委時,曾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賄款,協助地勇取得中鋼爐渣鐵料採購合約;2012年約滿前,改以行政院秘書長身分再次索賄8300萬元,但陳啟祥沒付錢,地勇就遭中鋼及其子公司斷料,面臨倒閉危機。

2012年10月,特偵組依貪汙、洗錢等罪名,起訴林益世等人,並求處無期徒刑。

北院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

高院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

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未能定讞,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

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職務上行為」的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2日裁定,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不論議場內外,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最高法院3日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另外,林益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2019年已判2年定讞,他服刑後,2020年也已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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