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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有2名外遇男子及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認為,該條但書規定不准婚姻破綻責任重者訴求離婚,婚姻只剩「懲罰」,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為此開庭辯論,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張,離婚攸關婚姻自由與制度性保障,但書規定可達成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社會性功能以及公共利益,且為最小侵害手段並具法益衡量的相稱性,請求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民法》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沒有違憲;但另外又規範,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對於憲法法庭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至於部分違憲的認定,法務部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妥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