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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文表示,建商有三大特殊性,導致公司治理對於建商而言更加重要。首先,建商因為融資案規模大,被銀行視為「好客戶」,卻可能產生資金過度集中不動產,影響金融穩定;目前銀行法跟央行信用管制都有相關限制。
第二建商的「商品」為住宅,涉及基本居住權,面對不當經營恐為了獲利而過度炒作,透過《平均地權條例》新增的打炒房措施,可以減少相關行為。
最後是職安議題,營建工程面臨較高風險,因此勞動部特別設置「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確保營建業遵守更嚴格的職安規範;但即便如此,經過勞動部的宣示,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千人率於去年降至千分之2.269,營建業卻仍高達千分之7.749,顯然營建職災居高不下。
郭國文說,若建商遊走在法律邊緣,甚至觸法也不怕罰則,會對社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主張透過公司治理和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強化),提升建商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
郭國文指出,目前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當中,違反企業社會責任屬於額外扣分的項目,顯然金管會也有意透過引流資金來懲罰不重視社會責任者,但效果不彰,興富發發生這麼多起命案,2012年的公司評鑑卻還是在前半端。
郭國文認為,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授信5P原則中的「借款人展望」指標,來強化對建商的公司治理,會比參考性評鑑更有效,以興富發為例,應減少興富發可承貸金額,若僅提高利率恐讓建商容易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減少放貸金額會是更有效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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