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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法官審判工作性質繁雜、所費工時甚長,每月加班可申報時數達20小時,並不違常,依客觀事實,不能排除陳梅欽填報加班日時僅是便宜行事,致與實際加班日時不符的可能,
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高院認為,檢方並未就陳梅欽承審訴訟案件期間,多次遭檢舉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賄等情節,積極證明陳梅欽涉貪,因此無從推定貪汙罪嫌與檢方所指來源可疑財產間有何高度合理關聯性;法評會雖認定,陳梅欽違反法官工作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但2012年至2018年間,陳梅欽確有合庫、台灣中小企銀貸款,尚難認定陳梅親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情形,因無從獲得有罪心證,檢方針對原審證據取捨、心證認定再事爭執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